Sarepta股价上涨了32%。
背后的助推原因是,Sarepta自主研发的用于治疗DMD(杜氏肌营养不良症)的基因疗法产品——Elevidys,被FDA完全批准用于4岁及以上经确定携带DMD基因突变的患者。
2023年10月时,这款药的顶线结果公布时,由于未达主要终点,Sarepta股价还曾一度下跌37.5%。
此外,针对Elevidys,FDA还同时对疾病发展至严重、不能行走的DMD患者的适应症给予了加速批准。作为加速批准的正常流程,Sarepta承诺了将提交一项随机对照试验的结果,以作为完全批准的确证性研究。
01
DMD领域,Elevidys一骑绝尘
DMD是由DMD基因突变引起,导致肌萎缩蛋白缺失,而发展形成的一种进行性的遗传性肌肉疾病,主要影响男性。
基因疗法直接作用于遗传物质,理论上来讲,直指DMD这类罕见遗传病的根本致病原因,是当前医学水平下最直接的治疗方式。
目前,Sarepta的Elevidys仍是全球范围内唯一一款用于治疗DMD的基因疗法。
随着此次FDA对这款药的两项新批准,Elevidys几乎将覆盖4岁及以上的所有携带DMD突变的DMD患者(第8号外显子和/或第9号外显子缺失的患者禁用)。
公开信息得知,DMD患者一般在2岁左右时出现症状,3~5岁左右确诊,10~14岁患者将逐渐失去行走能力,并出现心脏和呼吸肌功能减弱症状,最终危机患者生命。
也就是说,从年龄段来看,Elevidys已经覆盖了大部分DMD患者。
另外,从基因突变特征类型来看Elevidys的覆盖面也已经远远甩开其他DMD产品。
早前获批的,包括Sarepta的另外三款基于RNA技术平台开发的DMD产品、以及Amondys 45、Vyondys 53等产品均仅适用于个别外显子跳跃的DMD患者,仅分别占全部DMD人群的8%~13%左右。
不过在今年3月,FDA批准了首款适用于所有遗传变异的DMD患者的非甾体类药物——Duvyzat。Duvyzat是一款组蛋白脱乙酰酶 (HDAC) 抑制剂,通过靶向致病过程来减少炎症和肌肉流失。值得注意的是,这款药是口服给药。
但目前,Duvyzat仅被批准用于6岁及以上的DMD患者。
02
一波三折的完全批准
回顾Elevidys此次被FDA完全批准的整个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早在2023年10月,Sarepta曾公布了SRP-9001-301研究,结果并不乐观。数据显示,与安慰剂对照组相比,接受Elevidys治疗的受试者在52周时北极星移动评估(NSAA)分数有所增加,但其试验仍未达主要终点。
当时的Sarepta认为这项试验仍然可以证明了Elevidys在所有年龄组中具有相似的临床获益,因为试验中所有次要终点(包括上升时间(p=0.0025)和10米步行测试(p=0.0048))均取得了积极且具有统计学意义的结果。
在2023年10月发布的公告中,Sarepta强调公司将基于顶线结果立即采取行动,扩大标签,也提及了FDA的积极态度,但股票仍下跌了约37.5%。
两个月后,即2023年12月,Sarepta又发公告,称已针对Elevidys提交疗效补充申请,以扩大适应症标签。也是在这份公告中,Sarepta提到已完成了SRP-9001-301研究的上市后要求(PMR),并向FDA提交了PMR,以此推进完全批准。
2024年2月,Sarepta再发公告,称FDA已经接受了对其疗效补充申请的审查,并将PDUFA日期定为2024年6月21日。
最终结果正如文章开篇提到的,FDA通过了这项疗效补充申请,Elevidys的适应症范围得以扩展至更广泛人群。
从Sarepta先后发布的三篇公告中可得知,此次Elevidys的这两项批准主要基于SRP-9001-301、SRP-9001-103、及SRP-9001-303三项研究。
在此次FDA的官方公告,FDA也对未达主要终点这一点作出了回应:尽管研究未能达到主要终点,但对次要终点和探索性终点的审查“令人信服”,足以证明临床益处。
03
基因疗法的胜利
将Elevidys的境况放在非基因疗法类别的其他药品身上,那这款药能被FDA完全批准的可能性就得大打折扣。
近年来,在FDA 生物制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BER)主任Peter Marks的鼎力相助下,基因疗法在FDA的审查过程中常亮绿灯。就在不久前,Peter Marks曾公开表明在之后的审查中,加速批准将成为基因疗法的常用批准方式,尤其是在患者人数少的罕见病领域。
同时,为进一步助力基因疗法的研发热情,2024 年 1 月 8 日,FDA宣布了一项名为“基因治疗全球试点合作”(CoGenT Global) 的试点计划。计划提到,FDA将于其他全球监管合作伙伴(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协调委员会(ICH)成员(包括欧盟(EU)、日本、加拿大和瑞士)合作,共同探索出一个通用的审批程序,以此为基因疗法领域提供更有利的监管环境。(不禁让人想到近日的“韩美日印欧生物制药联盟”)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药时代
发布者:haitao.zhao,转载请首先联系contact@drugtimes.cn获得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