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附条件批准新规征求意见——新药临床审批或再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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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知乎—《浅析附条件批准新规征求意见——新药临床审批或再收紧?

8月25日,药监局公开征求《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被行内多数认为收紧临床研究审批,“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

浅析附条件批准新规征求意见——新药临床审批或再收紧?

并且对于附条件获批的药品获批发证后的研发临床工作工作,明确了要求,一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自附条件批准上市起每12个月向药审中心书面报告上市后研究进展。
其次,附条件批准上市申请审评通过,附条件批准药品上市的,上市后需要继续完成的研究工作及完成时限等相关事项。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
是否是对新药的收紧临床研究审批,应该是更加明确严格了此类审批的规则罢了,其实药监部门对于附条件获批的药品目的是,以加快新药的供应,以解决原本未满足的临床需求。允许早期附条件获批治疗严重疾病的药物,并根据替代终点满足未满足的临床需求。替代终点是一种临床间接指标,例如实验室检测值、放射影像、体征或其他被认为可以预测临床获益的指标,但本身并不是临床获益的衡量标准。使用替代终点可以大大缩短获得药监部门批准所需的时间,使其能够依靠替代终点快速批准药物。
在对于附条件获批准时,药监部门还是承担一定的风险,如前一段时间新冠获批的新药,由于无法大规模短期进行临床终点研究,只能以病毒负载为指标。比如对于新靶点的抗肿瘤药物即药物研究中发现的有希望的早期信号,例如阻止肿瘤生长的能力,最终将通过产生临床益处 – 改善或延长患者的生命。
比如FDA授予Aduhelm基于替代标记物的加速批准,其减少大脑中粘性淀粉样斑块积聚的能力,被称之为“阿尔茨海默病的标志”。当然对Aduhelm的获批,也在医药界引起相当达的争议:在批准药物时,FDA是否做了足够的工作来确保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药物的预期益处?FDA不会对患者的药物进行大规模研究。相反,它依赖于制药公司的研究结果。
对于药品附条件获批上市,不再代表研发结束,而是启动确证性研究新的开始,是倒计时开始。拟申请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递交前,申请人应当就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后继续完成的已启动确证性研究工作。拟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可一并提出进行沟通可持有人应当在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药物临床试验等相关研究,自附条件批准上市起每12个月向药审中心书面报告上市后研究进展。
当然也有例外,附条件获批后,如有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所附条件的药物临床试验的,可提出补充申请,经审评符合要求的,修改附条件的临床研究方案。比如说突发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附条件批准的产品,当这种卫生安全事件解除,可能不再具备相关的试验条件,需要对原来的试验方案进行更新。
当然在获得附条件批准后,预计公司将继续他们的研究,要么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们的药物有有意义的好处,要么同意撤回批准。但制药公司有时迟迟无法提供这些结果,或者即使进一步的研究对这些药物的益处表示怀疑,也不愿撤回这些批准。药监部门不希望看到某些特殊情况下批下来的药物,不是没条件做临床,只是不想投入大成本去做,利用相关条款钻空子。
在政策解读中,有一条被解读为附条件审评在逐步收紧——某品种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其他同类品种是否允许开展临床试验?某药品获附条件批准上市后,原则上不再同意其他同机制、同靶点、同适应症的同类药品开展相似的以附条件上市为目标的临床试验申请。
附条件批准:表明 – 但尚未证明 – 药物将提供有意义的益处或临床结果的数据,并期望制药公司将来能够证明临床结果。
同类产品中只要有一个附条件获批,其他的IND就不被允许了吗?对于这种解读,从理论上说,不同分子结构和工艺的差异较大,尤其是生物药,虽然市场有3-4个同类产品的竞争。但为什么只有一个附件获批,也是药监部门对获批药品上市后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其它类似品种不能以附条件加速上市,但是可以常规临床申报上市。对于同一个机制、同一个靶点,监管机构不倾向于批准两个甚至更多药品的附条件提前上市。第一个产品暂时解决临床需求后,后续产品必须证实临床获益。
如FDA于2016年批准礼来公司的Lartruvo用于一种软组织肉瘤的罕见癌症。该批准基于一项针对133名患者的研究,该研究表明该药物有助于延长患者生存期。但一项涉及509名患者的更大规模研究未能证实这一预期益处。2019年,礼来公司要求FDA撤回批准,最终FDA在2020年批准申请。
对于有巨大临床价值的新药,负责任的制药公司,上市的策略应该基于相应的风险管理评估,提出临床研究及申报策略。当然在如今,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上市为目的的,一是上市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其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急需的疫苗才是最终提出附条件批准申请必备条件。
对于常见和灾难性疾病的压倒性未满足临床需求应该推动所有医药界的前赴后继研究,而不是人们依赖安全有效药品的审批监管标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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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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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药时代

发布者:haitao.zhao,转载请首先联系contact@drugtimes.cn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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